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皖0191执147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肥东县。
被执行人: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与清潭路交口观澜华庭7幢1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11MA2P00C18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徽春汀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50650元(其中支付赔偿金42000元、违约金8000元,负担案件执行费650元),或查封、扣押、提取、变价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杨**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