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财保87号
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湖西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717412。
法定代表人:张永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67494192P。
负责人:邱海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村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郭村镇刘平楼社区A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L68Y7F。
法定代表人:罗学斌,执行董事。
申请人于2022年8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村镇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等额财产。并提供了其购买的太平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村镇分公司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预拌砂浆供需合同、对账确认书等相关证据。上述证据从形式上显示,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自2022年5月份期间出售混凝土和砂浆给被申请人,由经办人在付款申请单及发货单上签名。至今,二被申请人尚欠货款1316444元。申请人主张,双方约定卸货即付清货款,二被申请人未按约定支付货款,经其催要拖欠至今。现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为维护其合法权益,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村镇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齐广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吴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