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财保87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北城湖西路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C717412。
法定代表人:张永霞,执行董事兼经理。
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67494192P。
负责人:邱海文,董事长。
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村镇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郭村镇刘平楼社区A区3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722MA3RL68Y7F。
法定代表人:罗学斌,执行董事。
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村镇分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1日作出(2022)鲁1722财保8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村镇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本院裁定予以准许。现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于同月1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除保全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处分,故对于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郭村镇分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400000元的冻结。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单县单联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齐广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王 飞
书 记 员 吴小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