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与某某、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6216号 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展坪乡展坪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МA37XW2E3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 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7494192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3元,由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