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赣1002民初6216号
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展坪乡展坪新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МA37XW2E3F。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告:***,男,198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抚州市临川区人,住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公民身份号码36250219********。
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高新区财富广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267494192P。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本院受理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43元,由原告抚州市天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五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