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0日,汉族,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30日,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6749419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