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执19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3年10月10日,汉族,住成武县。
被执行人:***,男,1979年1月30日,汉族,住单县。
被执行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地址:江西省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67494192P。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2022)鲁1722民初3291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270000元或查封相应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时社教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孙 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