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40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