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名誉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单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722民初4408号 原告:***,男,汉族,住山东省单县。 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单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名誉权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2年10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减半收取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