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袁州区湖田振兴钢管租赁部、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902民初4374号
申请人:袁州区湖田振兴钢管租赁部。住所地:宜春市袁州区320国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60902MA37ER3J3E。
经营者;***,男1965年4月24日出生,汉族,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被申请人: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腾桥镇腾桥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1002667494192P。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龙勇根,男,1975年12月22日出生,宜春市袁州区人,住宜春市袁州区。
申请人袁州区湖田振兴钢管租赁部诉被申请人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袁州区湖田振兴钢管租赁部于2018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存款10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保单为申请人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袁州区湖田振兴钢管租赁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江西省临川安石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金融机构的存款103万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日
代书记员乐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