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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江西安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赣1002民初6973号 原告:张某某,男,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陆丰市,身份证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某,广东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抚州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邱某某,职务: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蒋某某,重庆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江西某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8日立案受理。原告张某某于2025年12月3日向本院书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张某某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62.5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李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