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0305民初10769号
原告:深圳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曾令肖,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练,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联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前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朝晖,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浩志,广东深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第三人深圳市昌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临时用地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月14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1592.15元,减半收取计5796.08元,由原告深圳市建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秦春年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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