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

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扬中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苏1182执2243号
申请执行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江苏省扬中市。
法定代表人:S,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泽荣,该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深圳市***节能建设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XXXX,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志方,该公司执行董事。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镇江西门子母线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节能建设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2019)苏1182民初260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能履行该调解书中确定的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标的:给付案款1806204.30元。
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后申请执行人自愿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提出的撤回本案的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苏1182执224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的申请执行时效期间内再次申请执行。
审判长 陈 明
审判员 吴春洪
审判员 张卫国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
书记员 常 庆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