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

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诚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309民初175号之一
原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勘南路10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8844D。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靳洁,广东法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诚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罗湖区翠竹路翠竹大厦12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837658536。
法定代表人:***。
原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与深圳市诚业通信技术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5日立案。原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撤回本案起诉。
案件受理费3442元、保全费2381.13元(均已预交),由原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欧阳爱珠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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