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中龙食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310民初5733号
原告:***,男,汉族,1984年11月28日出生,住址湖南省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兵,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丽华,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男,汉族,1965年12月4日出生,住址重庆市垫江县。
被告:深圳市中龙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坪山区龙田街道龙兴北路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16773C。
法定代表人:韦标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杨,广东华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西丽街道麻磡社区麻勘南路10号4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8844D。
法定代表人:刘志方,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深圳市中龙食品有限公司、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1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其权利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撤诉。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175元,减半收取计1087.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已预交2175元,多预交的1087.5元,本院依法予以退还。
审判员  卢好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柴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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