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拓普威节能建设有限公司

***与深圳市***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粤0305民初20874号
原告:***,南,汉族,1983年11月20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胜,浙江红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节能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沙河街道南山建工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4178844D。
法定代表人:刘志方。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忠,广东深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3年2月2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江西省,
原告诉被告深圳市***节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以两被告拖欠货款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1、两被告向原告支付货款281780元及利息;2、两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本院基于查明的事实,两被告拖欠原告货款281780元属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深圳市***节能建设有限公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向原告***支付货款281780元及利息(利息以28178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6%的标准,自2019年8月15日计至款项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63.35元,由两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 为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晓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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