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来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北京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申180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宣化区东马道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北京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科技园区华通路1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高新区富强路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怀来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住建局办公楼十二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怀来县沙城镇三堡街路北。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再审申请人***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建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北京锦达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达公司)及一审被告***市钰兴建筑机械器材租赁有限公司(以下***兴公司)、怀来县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管理公司)、*****家园房地产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冀07民终64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四建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四建公司与锦达公司所签订的扩大劳务合同中的安全条款,有明确的责任划分界定。依据该约定,锦达公司应当承担申请人因该事故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部门的罚款也是四建公司的直接损失。项目管理公司和**公司也存在安全管理疏忽的问题,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综上,依法申请再审。 锦达公司提交意见称,本案所涉事故主要责任人为申请人***公司,二审法院对事故的各种损失认定客观、准确,各诉讼参与人应当承担的责任比例符合客观事实。请求驳回申请人的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所涉“4.25”起重伤害事故调查报告中载明本次事故由多个原因造成。死者**在使用塔机过程中并未开启安全监控系统,超重未能及时报警,起重力矩严重超限,为本次事故的直接原因。四建公司作为施工单位,未能尽到安全保障及安全培训的义务,致使塔机未打开报警装置,二审法院结合该事故调查报告认定的情况判定四建公司承担40%的责任并无不当。锦达公司雇用的信号工,未能取得相应资质,指挥过程中存在过错,是事故的间接原因,故四建公司主***公司承担其全部经济损失的理由不能成立。项目管理公司作为监理单位,通过监理通知和监理例会的形式,多次要求施工单位塔吊未办理备案手续不得使用,塔吊操作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尽到了监理职责,履行了监理合同义务,原审判定项目管理公司不承担该事故造成的民事损失并无不妥。关于**局罚款,因该罚款属于行政处罚范畴,不属于民法调整的范围,原审未予支持四建公司的主张亦无不妥。综上,四建公司的再审申请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再审事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市第四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