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宇工程分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82财保1167号
申请人: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兴市官林镇工业集中区(宜金路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2MA1Y4JN0XH。
法定代表人:许霞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宇工程分公司,住所地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杨山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1MA1P967B1R。
责任人:薛茂生。
被申请人: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鼓楼区淮海东路14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1364068271。
法定代表人:尹春丽。
申请人无锡市三昊电缆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昊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冠宇工程分公司(以下简称徐电冠宇分公司)、江苏徐电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徐电公司)合计价值1350万元的财产进行保全,并以江苏氿舟保全担保有限公司出具的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三昊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徐电冠宇分公司、徐电公司(含其下属分支机构)的银行存款合计1350万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及财产权益(含徐电冠宇分公司、徐电公司对外享有的债权)。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三昊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钱文卿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李智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