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缘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缘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云25执18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缘森园***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
法定代表人:建吉双,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云南省个旧市建设路个旧客运站中心站内div>
法定代表人:袁东,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云南缘森园***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个旧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云250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个旧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01月09日立案执行,于同年07月03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同月13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8)云执协3号执行决定书,决定将本案指定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本案移送执行后,开远铁路运输法院于2019年01月07日立案执行,并于同年07月05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再次将本案指定本院执行,本院于2020年04月30日立案执行,执行的标的额为900000元、执行费11400元。
本院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通过邮寄送达方式向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邮寄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法律文书,被执行人未履行。
2、于2020年04月30日、09月09日二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税务、车辆、保险、民政及证券登记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3、执行中查明,云南缘森园***工程有限公司与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个旧市人民法院在原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登记有号牌为云GHH5**小汽车一辆,但未实际扣押;有坐落于个旧市个旧市国用(2010)第0296号,宗地号为A-(15)-30-1,面积为16142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该宗地为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云南省分公司的抵押物,且已经被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查封。案件移送开远铁路运输法院执行过程中,通过向昆明市交警支队车辆管理所、个旧市房地产管理处、昆明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玉溪市江川区不动产登记中心等单位查询被执行人名下动产、不动产登记情况。除上述车辆外,被执行人在位于云南省个旧市建设路个旧客运中心站内有在建工程并未完成竣工验收,未取得相关证照,部分住宅和商铺取得预售许可,已售出并在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登记,部分房产有抵押权,部分房产同时被多家法院查封。另查明,原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过调查发现,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停止营业,其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本院立案执行后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仍下落不明无法联系。
4、2020年9月10日,本院对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于2020年09月27日已依法对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位于云南省个旧市建设路个旧客运中心站内的“红河商业中心”在建工程进行了轮候查封。2020年9月28日,“个旧市防范化解房地产领域风险攻坚行动小组”致函本院,位于云南省个旧市建设路个旧客运中心站的“红河商业中心”项目风险问题复杂,涉及多方矛盾,为化解风险问题,已将“红河商业中心”项目纳入统筹监管,不宜个案处置涉“红河商业中心”未竣工验收的房产。
6、于2020年9月28日通过电话、短信息方式约谈告知申请执行人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案目前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拟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作明确回复。
综上,本案执行的标的900000元、执行费11400元均未能执行到位,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案经合议庭评议并报经分管院长审批,本院依职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祝荣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杨俊武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韩定宏
书记员刘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