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缘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云南缘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省个旧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2501执7号
申请执行人:*南缘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
地址:昆明市北辰财富中心商住楼A幢1401号。
法定代理人:建某,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万红娥,*南经峰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
地址:个旧市建设路个旧客运中心站内。
法定代表人:袁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南缘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1作出的(2017)*2501民初15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申请执行人*南缘森园林景观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标的为人民币907848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名下有车牌号为*G×××××小型轿车一辆,但无法实现控制;有坐落于个旧市建设路228号个旧市国用(2010)第0296号,地号为A-(15)-30-1的土地16142平方米的使用权,该宗地是中国华融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南省分公司的抵押物,现已被*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昆明市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查封,此外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基金债券及不动产,现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于2018年7月3日明确表示同意保留债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2501执7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
执行费人民币11478元,由被执行人红河红运花半里房地产置业投资有限公司交纳(未交)。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以随时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审判长余亚娟
审判员杨敏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