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京02执114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调字第0429号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执行标的额为1284618元,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财产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存款、房产登记信息,本院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车牌号为×××、×××、×××、×××、×××、×××、×××、×××、×××、×××、×××、×××、×××的汽车十三辆但未实际控制该车。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对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本院于2020年12月23日与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谈话,告知其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对法院执行工作无异议,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鉴于被执行人北京万源工业有限公司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本院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执行标的额1284618元未能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的北京仲裁委员会(2020)京仲调字第0429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詹 同
审判员 陈海川
审判员 王玮珂
书记员 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