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

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与镇江市赛格莱斯电气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民事判决书
(2020)京0115民初12482号
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同创公司)与被告镇江市赛格莱斯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赛格莱斯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诚同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紫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赛格莱斯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当事人有答辩并对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的权利。赛格莱斯公司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了答辩和举证质证的权利。天诚同创公司与赛格莱斯公司签订《咸宁祥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逆变器、汇流箱设备采购合同》,该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当事人均应据实履行。根据天诚同创公司提供的证据材料,截至2018年12月31日,赛格莱斯公司仍欠付1 338 080.6元,现天诚同创公司要求赛格莱斯公司支付货款938 080.6元,本院予以支持。赛格莱斯公司未按期支付货款,已构成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天诚同创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标准过高,本院酌情予以调整。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6年9月7日,赛格莱斯公司(采购方、甲方)与天诚同创公司(销售方、乙方)签订《咸宁祥天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逆变器、汇流箱设备采购合同》(乙方合同编号TC-PV2016-A14)。该合同3.1条约定,本合同总价为(含税)2 531 730元。该合同10.10条约定,由于采购方责任,采购方不能按期付款,采购方将按下述比例支付罚款,对迟交的每一天,按照未付款总价的0.1%计算罚款。 天诚同创公司提交《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应收账款询证函》,该函内容为:致赛格莱斯公司,为了保证双方应收账款余额的真实性、正确性,严格执行公司内控支付,本公司正在核对各往来账,下列数据出自本公司账簿记录,请贵公司核对并盖章。如与贵公司记录相符,请在本函下端“数据证明无误”处签章证明;如有不符,请在“数据不符及需加说明事项”处详为指正,并请致电并进行详细核对。截止2018年12月31日,贵公司欠1 338 080.6元。在“数据证明无误”处有赛格莱斯公司盖章。天诚同创公司主张询证函发出后,赛格莱斯公司支付货款40万元。
一、镇江市赛格莱斯电气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货款938 080.6元及违约金(以938 080.6元为基数,自2019年1月1日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以938 080.6元为基数,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1.5倍标准计算); 二、驳回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 796元及公告费780元,由镇江市赛格莱斯电气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员   张 科
书  记  员   高 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