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1)京0115民初6157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本院于2021年2月7日作出(2021)京0115财保47号民事裁定书,对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317078元进行了冻结。现因双方在本院主持下达成调解,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申请解除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酒泉华杰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5317078元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渠阳振
法官助理 程 颖
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