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京0115民初17477号
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1幢。
法定代表人:胡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杰,北京市惠诚(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丽贤,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卫河路365号。
负责人:梅颜。
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华山路116-20号5楼B号。
法定代表人:梅颜,总经理。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宁,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律师。
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凯,河南大周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诚同创公司)与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以下简称:鹤壁分公司)、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奥璨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天诚同创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森杰、邢丽贤,被告鹤壁分公司、被告河南奥璨公司负责人梅颜及其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冉宁、周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天诚同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共同连带向原告天诚同创公司支付设备款22435000元并赔偿利息损失(1、以16635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以1900000元为基数,利息自2019年1月7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上浮50%计算,从2019年8月20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3、以3120000元为基数,利息从2019年9月16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加计50%计算至履行完毕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保全保险费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7年5月27日,原告天诚同创公司与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签订《河南信德多能互补优化集成微电网示范项目【微电网主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提供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系统1MW*4h一套;超级电容储能系统200kW*10s一套;微电网动态稳控系统四套,微电网暂态系统两套,负荷监控及售电系统两套。合同价款为3210万元。同年7月19日,双方又签订该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一份。合同约定:原告提供GW115\2000机组一台。合同价款为1049.4万元。因被告需要将风机设备由GW115\2000机组变更为GW121\2000机组,同年8月22日又签订《补充协议》一份,确定把设备价格由1049.4万元变更为930万元。上述合同签订后,原告根据合同约定按期向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履行了全部设备交付义务。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二被告及案外人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四方签署《关于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主设备及风机设备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事宜的四方协议》。四方协议确认:案涉项目系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案外人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在与原告签署的两份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分别整体转让给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及案外人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基于四方协议;2018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及案外人又签订《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主设备及风机设备采购三方合同》。合同又对设备总价款为4140万元进行了再次确认,对案外人采购部分微电网主设备价款1650万元确认为已支付,履行完毕。剩余微电网主设备价款1560万元,风机设备价款930万元,约定由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向原告支付,并明确了付款期限等。2018年8月26日,原、被告确认,案涉风机设备GW121\2000机组通过试运行合格,进入质保期。案涉微电网设备于2019年9月5日经过试运行全部合格,进入质保期。2019年10月22日,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出具《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运行评价》一份;确认案涉项目已经正式运行,并通过了国内顶级微电网专家团队的现场评估,达到国际领先水平。原告完成案涉合同全部义务后,被告未根据合同约定向原告支付设备款。因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系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根据法律规定,总公司应当对分公司所负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故诉至法院。
被告鹤壁分公司、被告河南奥璨公司共同答辩称,一、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为答辩人奥彬售电公司全程规划设计实施的“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原项目名:河南信德多能互补优化集成微电网示范项目)”(以下简称“鹤壁信德微电网项目”),该项目是一个整体项目,并非简单的单独设备买卖合同,本期是项目仅为整体项目的第一期,完整微电网示范项目的验收和测试未完整进行,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的合同目的并未实现,其主张单独设备款没有依据。(1)“鹤壁信德微电网项目”是以国家级示范项目为目标,由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出资,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进行整体设计规划,以达到微电网示范项目所要求的标准,被答辩人现以单个设备和系统的运行调试主张支付款项属于格式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鹤壁信德微电网项目”是以国家级示范项目为参照目标,该项目一个整体项目,不是单独的风机、储能和控制设备等能够单独运行就能达到项目所要求的标准的,需要系统、技术、设备整体实现全部微电网功能才能进行完整调试和验收,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仅以单个设备和系统的运行、调试来主张支付货款不应得到支持。(2)第一期的2MW风机在10kV等级,并未进入微电网孤岛管理范围,因此无法完整微电网特性的验收和测试。该项目的第一期,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的微电网管理只实现400V电压等级,并未实现10kV电压等级,只能管理400V电压等级光伏和储能。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所主张款项的2MW风机根本不能进入微电网孤岛管理范围,必须要扩建完成后,风机才能进入微电网孤岛管理范围,目前并不能实现“风力、光伏、储能及控制”一体化完整微电网的运行和调试。为了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为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整体规划设计的微电网的完整实现,双方于2019年01月份签订了扩建的项目和相关合同,将风机纳入微电网孤岛控制范围。(3)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所设计的储能和动态扰动控制系统功率为1000kW,其中有500kW功率是为第二期项目预留。如果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在做本项目时仅考虑第一期,不考虑第二期项目,按照其技术能力和规范,所建设的储能和动态扰动控制系统只需要500kW功率设计即可。现第一期所建设的是1000kW功率,足以说明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是为了实施扩建形成完整微电网所留,否则多出的500kw*4h全钒液流储能和两套微电网动态扰动控制系统共计1140万元属于为多余设计,属于设计缺陷,我方有权拒绝支付该部分款项。二、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并未开始履行微电网项目扩建合同,微电网全部属性无法实现,也未达到实现真正的国家级示范效应。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与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于2019年01月份签订了扩建的项目和相关合同,但是由于疫情和风机核准手续问题,至今没有实施。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希望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尽快实施微电网第二期项目,解决一期遗留问题,并完整实现微电网全部属性,将风机、光伏、储能和控制纳入完整的控制和孤岛范围内,实现真正的国家级示范效应。三、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已经实施的微电网项目一期仍存在部分技术遗留问题未解决,没有达到微电网所要求的标准,答辩人希望被答辩人尽快解决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于2021年02月22日向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发送了一封“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一期)遗留问题”的函件,函件中提到7条未达到微电网实际使用需要整改的条目,但至今仍有4条未彻底解决、1条未实现,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有权在彻底解决问题前拒绝支付设备款。四、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多项专利是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实现,答辩人应当享有使用权,被答辩人一直没有进行书面的授权,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一直未予回复。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关于微电网的多项专利,均是在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出资建造的“鹤壁信德微电网项目”过程中实现,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应当共享相应专利权。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多次与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沟通,但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一直未予解决。综上,答辩人河南奥璨售电所投资的“鹤壁信德微电网项目”是国家级示范性项目,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作为成体规划、设计及实施方,在项目的实施过程中,至今没有完整实现微电网的全部属性,将风机、光伏、储能和控制纳入完整的控制和孤岛范围内,实现真正的示范效应。故被答辩人北京天诚同创诉请没有依据,请法庭依法查明本案事实,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争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5月27日,甲方河南奥璨公司与乙方天诚同创公司签订河南信德多能互补优化集成微电网示范项目《微电网主设备采购合同》,约定:合同设备乙方提供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系统一套,超级电容储能系统一套,微电网动态稳控系统四套,微电网暂态稳控系统两套,负荷监控及售电系统两套。合同含税价3210万元,合同生效日期起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50%,乙方完成全部应交付的货物,并经双方检验合格后发货,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金额的25%,设备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20%,剩余合同总金额5%设备款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
2017年7月19日,甲方河南奥璨公司与乙方天诚同创公司签订河南信德多能互补优化集成微电网示范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约定:乙方提供机组一台,含发电机、机舱、叶片、轮毂、交流控制柜、塔架、锚栓、箱式变电站等。本合同含税价格为1049.4万元;合同生效日期起10天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30%预付款,设备试运行验收后,乙方向甲方提交合同总金额65%,剩余合同总金额的5%设备款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设备质保期60个月。2017年8月22日,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将合同金额变更为930万元。
2018年9月10日,甲方(原合同甲方)河南奥璨公司、乙方鹤壁分公司、丙方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鹤壁鹤源公司)、丁方(原合同乙方)天诚同创公司签订关于河南奥璨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主设备及风机设备合同权利义务转让事宜的四方协议,约定: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是由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合作建设,落户在鹤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当地政府及后续节能减排项目申报要求,在河南鹤壁市成立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为了本项目后续事项顺利开展、运营及财务审计,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将原主设备及风机设备合同约定的权利义务按本协议进行转让。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于2017年05月27日签订《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微电网主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C-MGBU-2017-A01)、于2017年07月19日签订的《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C-MGBU-2017-AXX)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C-MG2017-A11-1)(以下统称“原合同及协议”)。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与鹤壁鹤源电气(集团)有限公司于2017年06月23日签订《项目合作意向协议书》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工程设计安装施工合同》。根据以上合同,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已按期问甲方履行全部设备交付义务且已安装完成,正在进行调试。截止本协议签订之日,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代甲方支付给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1650万元做为设备采购款,除此之外,甲方未向丁方支付任何款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经四方协商一致,签订如下协议:1.本协议生效且本协议第2条约定的新三方合同生效后,《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微电网主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C-MGBU-2017-A01)、《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合同编号:TC-MGBU-2017-AXX)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风机设备采购合同之补充协议》(合同编号:TC-MG2017-A11-1)(上述两合同协议以下统称原合同)中甲方对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分别整体转让给乙方和丙方,本协议乙方、丙方整体受让原合同甲方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义务,转让后乙方、丙方、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三方的权利、义务由本协议第2条规定的时间及方式确定。2.本协议生效后5日内,由本协议乙方、丙方、丁方另行签订三方合同(以下简称“新三方合同”)予以明确约定三方各自的权利义务,四方一致同意新合同签署日期为年月日。3.四方一致确认及同意:本协议生效前丁方在原合同项下已向甲方履行完毕的义务(包括但不限于交货、各类技术服务等)视为新合同项下已向乙方、丙方履行完毕,丁方无须再次履行:原合同项下甲方已向丁方签署的各类验收文件及证明,视为新合同项下乙方、丙方向丁方的签署,乙方、丙方完全知悉并认可且无任何异议,如乙方或丙方对合同设备有任何异议,应由甲方负责解决,与丁方无关。4.除本协议另有约定外,本协议生效后,乙方、丙方、丁方之间的票据和资金往来,按新签订的三方合同约定执行。5.本协议甲方在原合同中的义务,按本协议转让给乙丙双方后应得到全部继承不得减少,乙丙双方由于原合同甲方原因对本协议丁方承担责任的,本协议甲方向乙丙双方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6.原合同执行过程中由鹤壁鹤源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已支付给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的1650万元,视为丙方在新三方合同中已履行了其对应的设备采购款的支付义务,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不做退款。7.在新三方合同生效同时,原合同及协议解除,由原合同甲乙方签订退货协议但不做实际退货处理,原合同甲方退回原合同乙方所开具1000万元发票,原合同乙方做冲红字处理。8.在2018年9月30日前,原合同甲方需结清所欠原合同乙方的部分设备款,即原合同甲方向原合同乙方一次性支付059万元设备款,甲方按本协议约定付款完毕,在新三方合同生效后,该笔1059万已付款项视为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向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履行了相应付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关于1059万元款项的结算问题由其另行协商解决,但不得损害丁方权益。9.本协议约定,甲方、乙方、丙方因任何事宜所引起的纠纷,都不得影响丁方的权利,如因此给丁方造成损失的,甲方、乙方、丙方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向丁方赔偿全部损失。10.由本协议所述变更事项所带来的所有风险及法律责任及可能产生的全部损失由原合同甲方全部承担。11.本协议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争议诉至丁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12、本协议在下列条件同时具备时生效:(1)甲方按本协议约定如期足额向丁方支付完成1059万元;(2)四方签字盖章完毕。
2018年9月10日,甲方鹤壁分公司与乙方鹤壁鹤源公司、丙方天诚同创公司签订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微电网主设备及风机设备采购三方合同》,约定:本合同含税总价为4140万元,其中乙方采购部分微电网主设备1650万元,甲方采购部分微电网主设备1560万元,甲方采购风机设备930万元;甲方采购微电网主设备总金额1560万元,乙方采购微电网主设备总金额1650万元。乙方采购微电网主设备部分,本合同生效后,乙方已支付给丙方的1650万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做为乙方设备采购款,丙方已完成乙方采购部分微电网主设备(微电网主设备控制系统)交付,现需向乙方开具金额为1650万元(大写:壹仟陆佰伍拾万元整)的增值税发票。甲方采购微电网主设备部分,本合同生效后,合同生效日期起10天内,丙方向甲方提交所采购微电网主设备部分总金额50%(780万元,大写:柒佰捌拾万元整)的财务收据正本,甲方经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丙方(780万元,柒佰捌拾万元整)做为预付款。丙方完成全部应交付的货物,并经双方检验合格后发货。丙方在施工现场分别和甲方清点完所采购货物并符合合同的供货范围后,丙方与甲方分别签署货物交接单。在本合同货物交接后10天内,丙方向甲方开具所采购微电网主设备金额1560万元(大写:壹仟伍佰陆拾万元整)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经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丙方所采购微电网主设备总金额25%即390万元(大写:叁佰玖拾万元整)作为设备到货付款。设备验收后,丙方向甲方提交所采购微电网主设备总金额20%即312万元(大写:叁佰壹拾贰万元整)的设备验收付款申请书,甲方经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丙方312万元(大写:叁佰壹拾贰万元整)作为设备验收付款。剩余甲方所采购微电网主设备金额5%即78万元(大写:柒拾捌万元整)设备款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设备质保期满没有问题,甲方经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丙方。不含风机安装费)。合同生效日期起10天内,风机设备部分总金额930万元(丙方向甲方提交风机设备总金额30%(279万元,大写:贰佰柒拾玖万元整)的财务收据正本,甲方经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丙方(279万元,大写:贰佰柒拾玖万元整)作为预付款,到货后丙方向甲方开具930万元增值税专用发票。设备试运行验收后,丙方向甲方提交风机设备总金额65%(604.5万元,大写:陆佰零肆万伍仟元整)的设备验收付款申请书,甲方经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丙方(604.5万元,大写:陆佰零肆万伍仟元整)作为设备验收付款。剩余风机设备总金额5%(46.5万元,大写:肆拾陆万伍仟元整)设备款作为设备质量保证金,待设备质保期满没有问题,甲方经审核无误后10天内支付给丙方。4.3甲乙两方未按本条约定履行任一阶段支付义务,丙方均有权中止履行相应义务且不视为违约,由此造成的项目延期或其他后果及法律责任由甲乙两方承担;4.4设备试运行合格后进入质保期,微电网主设备质保期2年,风机质保期为60个月(5年)。
天诚同创公司提交风机试运行申请单载明我方已按照合同要求完成了F01#共计1台风力发电机组的上电调试工作,经检验各项功能达到设计要求,现申请该台机组进入240小时的试运行,机组试运行时间为2018年8月15日至2018年8月25日。天诚同创公司提交的预验收证书证明2018年7月28日风电机组调试结束,鹤壁分公司于2018年8月26日盖章确认,风电机组进入质保期。
2019年8月27日微电网全钒液流电池储能系统进入120小时试运行。2019年9月5日河南奥璨公司出具试运行通过证书,由此进入质保期。
2019年8月27日微电网超级电容储能系统进入120小时试运行,2019年9月5日河南奥璨公司出具试运行通过证书,由此进入质保期。
2019年8月27日微电网动态稳控系统(4套)进入120小时试运行,2019年9月5日河南奥璨公司出具试运行通过证书,由此进入质保期。
2019年8月27日微电网暂态稳控系统(2套)进入120小时试运行,2019年9月5日鹤壁分公司出具试运行通过证书,由此进入质保期。
2019年8月27日微电网负荷监控及节能售电系统(2套)进入120小时试运行,2019年9月5日河南奥璨公司出具试运行通过证书,由此进入质保期。
2019年10月22日,河南奥璨公司出具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运行评价,载明:由我公司规划投资建设的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信德微电网示范项目已正式运行。项目于2019年04月26日通过了中电联组织、中国电科院周孝信院士和中电联常务副理事长杨昆牵头的15位国内顶级微电网专家团队的现场评估,并给出了“微电网动态扰动控制技术、暂态扰动控制技术以及故障保护技术达到国际领先水平”的优秀评价。项目核心设备基于IEC微电网国际标准,在非计划模式的并/离网切换过程中能够实现无缝切换,能够全天候正常安全运行。通过扰动控制技术与故障保护技术的结合,实现了微电网各部位的扰动与故障识别,并能够进行快速判断定位,快速实现扰动平抑和故障隔离。整个微电网系统运行过程中,微电网侧及用户侧400V侧谐波畸变率均低于3%。同时,储能通过动态扰动控制系统接入微电网,实现了与大电网的友好对接。项目后期云平台数据展示正在积极推进和优化部署。
2018年12月26日天诚同创公司向鹤壁分公司开具金额为1560万元增值税发票;2018年10月30日天诚同创公司向鹤壁分公司开具金额为930万元增值税发票。
天诚同创公司提交平安财产保险公司保单证明支出保全保险费20191.5元。
本院认为,原告天诚同创公司与河南奥璨公司签订的《微电网主设备采购合同》、《风机设备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原告天诚同创公司与河南奥璨公司、鹤壁分公司签订的四方协议均系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2018年9月10日,河南奥璨公司将合同权利义务转让给鹤壁鹤源公司及鹤壁分公司,天诚同创公司认可鹤壁鹤源公司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款项,履行完毕四方协议约定付款义务,本院对此不持异议。2018年9月10日,鹤壁分公司、鹤壁鹤源公司与天诚同创公司签订三方合同,约定鹤壁分公司采购微电网主设备金额为1560万元,质保金78万元待质保期满后支付,风机设备金额为930万元,质保金46.5万元待质保期满后支付,主设备质保期为两年,风机质保期为五年,从天诚同创公司提交的证据显示主设备质保期已届满,风机质保期未届满,因此天诚同创公司要求鹤壁分公司支付货款2443.5万元。双方均认可鹤壁分公司已向天诚同创公司支付货款200万元,故对于天诚同创公司要求鹤壁分公司支付剩余货款2243.5万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鹤壁分公司抗辩称双方系整体项目,并非单独买卖合同的意见,与本案查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采信。2019年10月22日河南奥璨公司出具运行评价证明载明项目正式运行,但是未支付剩余货款,应当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故对于天诚同创公司要求鹤壁分公司支付利息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支持其中以216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天诚同创公司诉讼请求中的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鹤壁分公司系河南奥璨公司的分公司,河南奥璨公司应与鹤壁分公司共同承担民事责任,故天诚同创公司要求河南奥璨公司承担共同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天诚同创公司要求鹤壁分公司、河南奥璨公司支付保全保险费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
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货款2243.5万元及利息损失(计算方式:以2165.5万元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自2019年10月23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3975元,由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公司、被告河南奥璨售电股份有限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赵雪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