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307执恢307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博兴一路8号1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302682855128U。
法定代表人:刘日新。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绮婷,北京天驰君泰(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坂田街道雅宝路1号星河WORLDA栋大厦28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3353978205。
法定代表人:谢少鹏。
申请执行人北京天诚同创电气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国际仲裁院作出的(2019)深国仲裁3127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偿还贷款本金1238520元及违约金等。2019年12月12日,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粤03执4557号之一执行裁定书,裁定深圳国际仲裁院(2019)深国仲裁3127号仲裁裁决由本院执行。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视为本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案号为(2020)粤0307执1407号。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28日裁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深圳市先进清洁电力技术研究有限公司未按照执行和解协议按期偿还款项为由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案。本案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查证结果,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其他符合恢复执行程序的条件成就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汤明泉
审判员 周 盼
审判员 袁海强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何振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