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402民初16896号
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诉被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立案。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3日以双方已经达成庭前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并提供书面撤诉申请书。
本院认为,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192元,由原告瑞熙恩电气(珠海)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莫应裕
书记员 王 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