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

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珠海市鼎晨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0404民初2967号之一
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映月路598号商铺。
法定代表人:关泽尧,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市鼎晨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平沙镇平沙四路51号二楼P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告: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街道鸿福社区黄金路1号东莞天安数码城F1栋1502。
法定代表人:杨建武。
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与被告珠海市鼎晨建设有限公司、**、广东鹏清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3768元,因撤诉减半收取1884元,由原告广东慈兴电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高金荣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房晓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