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微风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108民初5782号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主要负责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邵维刚,该公司员工。
被告:杭州微风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五联村综合市场C区六036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杭州微风智能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5日立案。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未缴纳诉讼费。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一月五日
代书记员傅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