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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江西景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安市青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赣0803民初863号
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吉安市青原区天玉镇田心村田心小组69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00065379226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西钧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西景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昌市南昌县向塘镇综合场外宗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121067496231P。
法定代表人:曾惠,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西景桥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日以对方已通过庭外和解方式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024元,减半收取计2012元,由原告吉安金阳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