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桂0922民初149号
原告:**,男,汉族,1963年10月7日出生,住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
被告:广西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地址为广西南宁市青秀区***163号绿地中央广场B1号楼九层931、932、933、935号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女,汉族,1974年02月23日出生,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
被告:**,男,成年,现住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与被告***系夫妻关系。
原告**与被告广西丰景园林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1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撤回起诉申请,属于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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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