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

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深圳市弹力岛运动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309民初19931号
原告: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观平路323-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QT125。
法定代表人: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鸯,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弹力岛运动馆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宝龙街道同心社区阳新路100号1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U4LM85。
法定代表人:覃满勇。
原告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市弹力岛运动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鸯、被告法定代表人覃满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80000元;2、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60000元;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
本案相关事实
2019年12月26日,原、被告签订《消防工程合同》,约定被告将梦丽园9栋消防改造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承包范围为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淋系统以及室外消火栓喷淋管连接。承包方式为包干、包料、包安全、包质量,不含税总价为20万元。合同签订后支付8万元,施工完成80%支付8万元,安装工程完工,双方验收合格后支付3万元,工程质保金1万元在1年后无质量问题支付。合同第8.2条约定,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按照合同总价的30%赔偿对方。
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2万元给原告。原告于2020年3月完工后,通知被告进行验收。被告认可于2020年3月底接到验收通知,但其至今未进行验收。原告催要剩余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本院。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被告在2020年3月接到验收通知后拖延验收,至今已逾一年,应视为符合交付条件,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8万元,本院予以支持。合同第8.2条约定的违约金针对的是合同终止的情形而非逾期付款情形,原告主张使用该条款计算逾期付款违约金,与约定不符,本院酌定为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违约金。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深圳市弹力岛运动馆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8万元及违约金(自2020年9月28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二、驳回原告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50元,由原告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负担664元,被告深圳市弹力岛运动馆有限公司负担886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  志  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  丽  莎
书记员 余素颖(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