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309民初12375号
原告: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湖街道松元厦社区观平路323-1号3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F9QT125。
法定代表人:严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鸯,广东宏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咏澜娱乐(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民治街道新牛社区永贤综合楼B区B30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MA5GGFJ775。
法定代表人:黄少轮。
原告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诉被告咏澜娱乐(深圳)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邹国鸯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如下诉讼请求:1.被告向原告支付工程欠款72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28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起诉之日起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以上共计72800元。在庭审中,原告把第一项诉讼请求利息起算时间改为2021年8月10日。
本案相关事实
2020年10月31日,原、被告签订《工程合同》,合同编号为JYQC20201031,约定被告将民治商会大厦2-3楼卫生间喷淋烟感加装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1、承包范围。详见报价清单,本工程的所有工程量都是有业主提供,所以如在施工过程中,工程量有增加,需增加相应的工程款。2、承包方式。包干、包料、包安全、包质量,总价为72800元。3、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支付给乙方合同总额的50%,即人民币36400元,施工完成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后付给乙方合同的50%,即人民币36400元。4、安装工期为自进场施工期算15天(具体时间配合装修单位而定)。5、其他约定事项。因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继续履行时,该方应及时通知另一方,办理合同终止手续,并由责任方按照合同总价款的__赔偿对方。
原告述称,合同签订后,原告进场施工,于2021年4月施工完后,通知被告进行验收。被告进行简单验收,并已交业主实际使用。原告为证明其完成案涉项目的施工行为,提交了购买案涉项目的所需材料的销售单副本予以佐证。
被告未出庭应诉,亦未提交书面质证意见。
裁判理由及结果
本院认为,本案为合同纠纷。原、被告签订的《工程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双方均应依约履行。本案中,原告在2021年4月施工完后,通知被告验收,被告验收后交业主实际使用,应视为案涉项目验收合格,原告已履行合同施工义务。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全部工程款72800元及逾期利息,利息以7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咏澜娱乐(深圳)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永泰消防设备工程(深圳)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728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以72800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10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10元,由被告负担,上述费用原告已预交,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径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崔 俊 花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李 洋
书记员 徐小妹(兼)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