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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浙江晟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浙0702执1781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省浙商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晟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该协议需较长时间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浙0702执1781号案件执行。当事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则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在二年内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恢复执行期间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或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陈高明 审 判 员 董新贵 审 判 员 于 颖
代书记员 邵夏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