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晟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浙江晟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浙0702民初6279号
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住所地金华市。
负责人:***,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一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员工。
被告:浙江晟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被告: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与被告浙江晟元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金华市婺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等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金华分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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