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尚客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尚客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一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2072民初9591号
原告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浙江尚客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7日立案。原告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126元,由原告广东欧曼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原告已交纳)。
审判员  廖志湄
书记员  郭君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