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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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12民初1786号
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临安区青山湖街***街8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0007043088475。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9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枣阳市西城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XXX,该公司员工。
被告:浙江尚客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义乌市北苑街道机场路6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82063174059N。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浙江尚客照明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财产保全费1413元,由原告浙江万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负担。
审判员 ***
二O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罗小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