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6执2988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538771X1,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沈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5803397-9,住所地在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申请执行人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8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7922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生效判决的义务为:“一、被告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节能服务费28000元、违约金5600元,共计33600元;二、驳回原告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1696元,由原告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负担11056元,被告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40元。”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6执2988号案件的执行。
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武加庆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