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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执540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57538771X1,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沈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组织机构代码75203390-5,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车庄村。
负责人:周涯。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10300号民事判决,业已生效。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2月16日立案执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为:“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节能效益93300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5年8月15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五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06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1253元,由被告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承担”
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了查询、冻结等执行措施。具体是:
1.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名下江苏盐城农村商业银行学富支行3209020501201000012850账户予以冻结(期限自2017年3月6日至2018年3月6日)。因该账户内存款余额极少,未予扣划;
2.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名下无房产登记信息、无车辆登记信息、无证券持有登记信息。
上述财产查控情况已书面告知申请人。执行中查明,2015年10月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在本院已经有过一次诉讼,案件进入执行程序后,因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无可供执行财产而终结执行程序。在本案执行中,本院再次前往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注册地址盐城市盐都区学富镇车庄村,发现该工厂已歇业多年,工厂负责人下落不明。本院将上述情况告知申请人,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下落及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本案执行标的未执行到位。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盐城市盐都区德鑫塑胶厂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负责人周涯纳入限制高消费名单。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冻结裁定书及回执、社区调查材料、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经本院生效判决确认,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具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同德
审判员  齐晓东
审判员  武加庆

二〇一七年六月三十日
执行员  朱启荣
书记员  王 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