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苏0106执3165号
申请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苏源大道58号。
法定代表人:沈虎,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岩,江苏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201200110196324)
被告: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武进高新技术开发区西湖路8号-18号楼310。
法定代表人:张德军。
申请执行人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的(2016)苏0106民初7918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生效判决的义务为:“被告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货款165万元,并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自2014年5月21日起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至货款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应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450元,由被告江苏节安得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承担。”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生效判决确定义务,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申请程序,本院于2017年7月7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申请人国网江苏节能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自行处置其程序权利,故对申请人的申请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6执3165号案件的执行。
在法定的申请执行期间内,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武加庆
审判员  朱大亮
审判员  齐晓东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兴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