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苏0813民初86号之一
原告:江苏国圣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淮安市洪泽经济开发区北一道北侧东九街东侧。
法定代表人:周操,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金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建邺区奥体大街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江苏国圣纸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国网江苏综合能源服务有限公司供用电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原告江苏国圣纸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2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江苏国圣纸业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江苏国圣纸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二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万鹏
书记员司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