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2071民初1884号
原告:***,男,1973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原告:***,男,1982年10月8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湖北省黄梅县。
被告:江苏御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朝阳路108号的6层办公楼4层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707MA1Q04PE74。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江苏御隽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向原告***、***送达预交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在收到诉讼费用交费通知书后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11068元,逾期不交,则依法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但原告***、***至今未能提交交款凭据,亦未向本院申请缓交、减交、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二年一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