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东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辽宁东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某某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213民初224号
原告:辽宁东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金州区中长街道斯大林路79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702179500C。
法定代表人:董本升,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桂芳,系辽宁生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连平,女,1956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大连市中山区。
被告:**有,男,1963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金州区。
原告辽宁东方华升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1日立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案情比较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审判员  王通福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王非非
书记员白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