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粤16民终5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洪湖一街10号大院12栋。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银,广东班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平海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和平县阳明镇西门口小区(平海宾馆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卓献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广东平海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二审庭审时,双方当事人对涉案工程审定工程造价为994299.04元,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已支付工程款1014137.83元(其中10万元系案外工程费用)并按审定工程造价8%的比例收取管理费的事实无异议。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负责申请施工材料,认为委托了**(广东平海发展有限公司现场代表)代为申领,**的行为系职务行为。广东平海发展有限公司认为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系委托**个人,与其公司无关,双方对多申领的施工材料各执一词。对于双方争议的事实,只有通知**参加诉讼才能查清。为查明案件事实,本案应当发回一审法院重审,由一审法院通知**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2020)粤1624民初961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和平县人民法院重审。
深圳市电信工程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9203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黄焕棠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高小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