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中治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贵州遵义禹极陶建材有限公司、贵州中治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黔0302执80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禹极陶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龙坪镇上水村同心村民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XY7W9X。
法定代表人:梁洪清,董事长。
被执行人:贵州中治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迎红街道富华社区卡萨国际B幢九楼1、2、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21MA6DYBYX17。
法定代表人:黄海余,总经理。
被执行人:黄海余,男,1984年8月17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被执行人:***,男,1991年8月11日生,汉族,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红花岗区。
申请执行人贵州遵义禹极陶建材有限公司依据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黔03民终722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内容为:一、由被执行人支付1647022.8元及资金占用费;二、由被执行人贵州中治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律师代理费94000元、财产保全责任保险5000元;三、由被执行人黄海余、***对上述支付义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由被执行人贵州中治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一审案件受理费12210元、保全费5000元、二审受理费12210元;五、由被执行人承担申请执行费。
执行中,本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均为微量存款,暂无扣划必要,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19个银行帐户。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两辆车辆两辆,被执行人黄海余名下壹辆车辆,因其处置后价值不高,申请人申请暂时不予以处置。通过遵义市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屋登记信息。除此,经本院查询被执行人已无可处置财产。现已将被执行人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并接入失信人员名单。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本院告知申请人执行情况并征询其意见,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暂不具备执行完毕条件,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生效的(2021)黔03民终7225号民事调解书对贵州中治鑫海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海余、***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强制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卢 松
审判员 陈方平
审判员 姚 远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八日
书记员 梁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