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9305号
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辉商业中心5-2-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CFKJ411。
法定代表人:张淑玲,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翊安,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辉,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2697284D。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军,该公司员工。
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2月7日立案。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762元,减半收取计1881元,由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财产保全申请费1386元,由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韩典磊
二〇二一年二月九日
书记员 沈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