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110民初16613号
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荣辉商业中心5-2-18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1MA2CFKJ411。
法定代表人:张淑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卢广辉,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翊安,浙江麦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2697284D。
法定代表人:王成。
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在本院于2020年10月21日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新**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韩典磊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沈虹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