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7民终108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兴海大街92#楼1单元302#。
法定代表人:孙志军,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窦维泽,天津星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家口华凯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口清水河南路紫金城小区南门3层。
法定代表人:田美玲,执行董事,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菜保民,公司员工。
上诉人**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张家口华凯创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2020)冀0708民初81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4月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5,80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上诉人**海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赵景献
审判员 姜建龙
审判员 梁金前
二〇二一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 张毓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