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津0101执5632号
申请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一案中,现申请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津0101执563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明伟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宋 松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侯玉昆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一)申请人撤回申请的;
(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回的;
(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