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津0101执117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江涛,天津嘉德恒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书,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事项:一、偿还申请执行人155842.72元;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承担案件受理费1708.5元,保全费1299元;四、本案执行费2283元由被执行人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工商总局等财产信息进行了网络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本市和平区和平路与××大街交口和××3-1-2210房产,在本院(2021)津0101执保1050号案件中已轮候查封被执行人房产,故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另查被执行人**名下有坐落本市红桥区纪春里2-1-1203房产,已被本院轮候查封,故该房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查询信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现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有效的财产执行线索,本案已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的强制措施并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孔 敬
审判员 郑雅琴
审判员 石张兵
二〇二二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 娜
附:本裁判文书所依据的具体法律条文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七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