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雄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638民初2406号
原告:天津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西区闽侯路恒华公寓B座90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03MAO5K5TGX8。
法定代表人:刘占中,该公司经理。
被告: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
津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562697284D。
法定代表人:王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海军,该公司员工。
被告:雄县雄州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河北雄安新区雄州
镇。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063800083462XN。
法定代表人:李建刚,该镇镇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沛,雄县雄州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
天津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
有限公司、雄县雄州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原告天津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
司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天津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撒诉。
案件受理费9474元,由原告天津浩渊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
担。
审判员 张德桥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张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