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684执313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住高碑店市。
被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天津市双港工业区丽港园12号。
法定代表人:秦海军,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和平区。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高碑店市人民法院做出的(2019)冀0684民初4123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支借款874485.42元及利息、执行费11145元。被执行人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
一、2020年3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传票、司法公开告知书;
二、2020年3月12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未查找到财产;
三、2020年4月20日依法将被执行人**名下位于红桥区,申请人申请对该房产暂不处理;
四、2020年7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未查找到被执行财产;
五、2020年8月28日依法扣划被执行人执行款767000元,该依法发放于被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白沟支行银行账户内。
六、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
七、2020年9月1日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约谈,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爱群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 姜玮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