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瑞博信德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杭州朋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天津瑞某某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指定管辖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2民辖137号 原告:杭州朋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三六零空间大厦2幢1903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东丽经济技术开发区二纬路22号7-4050。 法定代表人:王成,总经理。 原告杭州朋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月5日立案。 杭州朋缘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朋缘公司)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天津瑞***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瑞***公司)向朋缘公司支付材料款84020元及利息损失14225.85元(以84020元为基数,从2020年4月14日起按照年利率6%向朋缘公司支付利息损失至**之日,暂计至2022年12月6日的利息损失为13480元),合计975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保全******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8月22日,朋缘公司与瑞***公司签订供货合同,约定瑞***公司就余**公共区域项目向朋缘公司采购水泥和黄沙。2019年9月到12月,朋缘公司根据瑞***公司的订单要求多次向指定地点运送水泥黄沙。2020年4月14日,经双方对账,共有送货单24张,总货款金额164020元,瑞***公司已支付80000元,仍有84020元未支付。经朋缘公司多次催要,瑞***公司未付款,故诉至法院。 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朋缘公司、瑞***公司双方在《水泥沙供货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甲方瑞***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查,《水泥沙供货合同》签订时间为2019年8月22日,瑞***公司住所地于2022年11月21日由天津市津南区变更为天津市东丽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水泥沙供货合同》签订时瑞***公司住所地为天津市津南区,故天津市东丽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案应依法移交至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遂作出(2023)津0110民初188号民事裁定,裁定移送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处理。 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至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经审查,朋缘公司、瑞***公司于2019年8月22日签订《水泥沙供货合同》时,虽然瑞***公司当时的注册地为天津市津南区,但其当时的实际经营地为天津市河东区,故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本案应移送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三十七条的规定报请本院指定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水泥沙供货合同》第十五项中约定,双方如协商不成,均可向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应属有效,甲方为瑞***公司,其住所地法院有管辖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二条规定:“管辖协议约定由一方当事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协议签订后当事人住所地变更的,由签订管辖协议时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条规定:“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结合卷内证据材料,不足以证明《水泥沙供货合同》签订时瑞***公司在其他地址有主要办事机构,应认定签订该合同时瑞***公司注册地天津市津南区为其住所地。故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由天津市津南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一经作出即生效。 审判长 胡 浩 审判员 王 新 审判员 薛 晨 二〇二三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八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