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1102民初62号之一
变更保全申请人(被保全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六安西路1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2MA2N0BED7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小,安徽江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泥河镇黄圩村街道综合楼106,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MA2N85CH4R。
法定代表人:顾传矿,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安徽远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作出(2020)皖1102民初62号民事裁定,冻结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13750元或查封其他等额财产。被保全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于2020年4月2日向本院提供其所有的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六安西路XX号1-3号厂房及办公楼(证号皖2019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2XXX5号)作为其他等值担保财产,请求变更保全标的物。
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被保全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位于安徽省滁州市琅琊经济开发区六安西路XX号1-3号厂房及办公楼(证号皖2019滁州市不动产权第002XXX5号),以1513750元为限;
二、解除对被保全人安徽协盈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东南支行账号13130022XXXXXXXXXX1、滁州皖东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王支行账号20010017XXXXXXX0XXX0019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方成军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雪
附所引用法律、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七条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